(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系列之16)
为什么我们要从平等方面去考察社会?这是因为,对平等感的追求是人们的一种基本需求、基本利益。马斯洛说,人有受尊重的需求。当和别人发生关系、进行交往时,每个人都有一种和别人相比的需求,希望别人重视自己、把自己当回事。对这种需求可以作进一步划分。这一需求中较高的部分是对别人的优越感,如果自己比别人强,比别人生活得好,比别人地位高,自己就会十分高兴,会感到生活真美好,天是那么的蓝,草是那么的绿;而平等感则是较低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得不到优越感,起码也要有平等感,最起码也要在某些方面获得平等感,否则会十分难受。看什么都烦,干什么都没劲。天是阴暗的,草是枯黄的。见了那些比自己地位高的、生活好的,或者遇到看不起自己的人,会怨愤、讨厌,如果见到他们倒霉了,那才高兴呢。宁可一个月不吃肉,也愿意看见一个平时在各个方面高于自己的人在下雨天的马路上摔一跤。一个高中二年纪的班级,其中成绩排名前十位的学生会有些许优越感,排名最后十位的会有些许自卑感。如果学校还在其他方面歧视那些成绩差的学生,他们会更加自卑,同时产生反学校、反社会的情绪。他们会在情感上和那些成绩好的同学、和老师、和校方,越来越疏离乃至对立,因为他们的一种基本生命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我们可以从生活状态和社会规范这两个角度去考察一个社会体的平等状态。显然,有的社会十分不平等,人与人之间在收入、法律地位、生活机会、衣食住行的水准等等方面有很大差距;有的社会则十分平等;有的社会半平等半不平等;有的30%的方面平等70%的方面不平等;有的70%的方面平等30%的方面不平等。这样的差别是如何发生的?其背后的原因何在?
一、为什么农业的、争利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体,都是很不平等的?
中国三千年所谓封建社会,是很不平等的社会,可以说是等级制社会,从皇帝到大臣、知府、知县,从一品到九品,然后就是受剥削、受压迫的广大百姓了。同样,欧洲自古罗马到中世纪也是这种状况,从国王到公、侯、伯、子、男爵,到自由农、半自由农、隶农、农奴。古代印度则有种姓制度,最高是婆罗门,依此下来是刹帝利、吠舍,最低的社会阶层是首陀罗。社会学上称这样的社会体为传统社会,等级身份是其一大特征。
如何衡量一个社会平等或不平等的程度?人与人之间收入差别有多大是一个指标,每个人享受的权利大小也是一个指标。沃兹在《为多元主义和平等辩护》一书中提出了另一个标准。他说,如果在一个社会体中,有一种资源能直接转化为其他所有资源,比如钱能买到所有资源,能买到权力、名声、学术成果,甚至能杀人不偿命;或者是权力能搞定所有东西,那就说明这个社会体很不平等,因为掌握这种控制性资源(比如钱或者权)的人就比掌握其他资源的人更有优势。进而言之,如果有一个固定的社会集团(比如婆罗门)垄断了这一控制性资源,那就是最不平等的状态(Walzer,1983)。
印度古代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两大种姓,是分别掌握宗教和军事大权的两个贵族集团,他们凭借政治军事上的统治地位,享受着社会中方方面面的各种好处和优越地位。吠舍则是平民大众,首陀罗们只能从事最低贱的职业,比如养猪、打扫卫生、作佣人等。固定性的垄断,是通过世袭制度或者家族方式来维护的。印度种姓制度是世袭的,古代欧洲的贵族也都是世袭的,传统社会的国王、沙皇、皇帝等是世袭的,奴隶、隶农、自由农也都是世袭的。相比较而言,古代中国在官员上实行科举制似乎是一个例外。
二、为什么互利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体,都把平等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理念之一?
前面我们说,民主自由这些社会规范性的理念,都是由互利性现实利益关系所引发的,而又反过来促进人与人互利性现实利益关系。平等这一社会规范性理念,同样如此。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核心社会价值。
社会哲学界习惯把某些思想家归为“平等主义者”,比如罗尔斯主张每个人的首要福祉(Primary Goods)是平等的,比如那各尔(Thomas Nagel)主张“经济平等”,德沃金主张“资源分配的平等”。而另一些思想家则是“反对平等”的,比如诺齐克和布坎南。但实际上,虽然诺齐克反对经济收入和首要福祉的平等分配,但他主张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是平等的,布坎南也主张每个人应享受平等的法律和政治待遇。功利主义则主张,在计算社会福利总量时,每个人的价值是一样的,一个亿万富翁流下三颗眼泪,和一个拾垃圾的贫民流下的三颗眼泪,两者的福利效用是同等的。民主主义者更是主张,不管官大官小、不管财富多少、不管学问高低,所有国民在选举中都是一人一票。总之可以说,平等性是当今所有社会价值理念中的要素。如果有人提出了一种不含有平等性的社会价值主张,它一定不会受到广泛接受和欢迎。从这个意义上说,并没有“平等主义者”和“非平等主义者”的严格区分;也可以说,当今所有社会价值哲学,都是平等主义的,区别只在于:各自强调不同方面的平等。他们相互间所争论的,并非要不要平等,而是:究竟要哪个方面的平等。
那么,这些政治哲学家为什么都不约而同地如此看重平等这一社会理念?
也许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来探讨这个问题。
第一,平等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以每个人对“自己被平等相待”这一普遍的心理需求为基础的。
当我们使用“自由”这个词时,一方面表达的是一种生活状况,一种生命欲求;另一方面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同样,当我们说“平等”这个词时,也是表达这两层意思。在这里我们必须看清楚,其一,由一种生活状况、生命欲求,是不能直接论证出社会规范的。不能说,我张三希望有自由,就必须确立一种社会规范来保障我的自由。不能说,我张三希望娶三个妻子,所以社会、别人就必须通过社会规范来保障这一自由。我作为一个员工想和老板拿一样的薪酬,社会就必须建立社会规范来实行这种平等。其二,反过来说,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必须从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命欲求出发,都是对每个人利益欲求的某种统一安排。互利性关系就是意味着每个人之所以要相互联系起来、组成社会,目的只是为了每个人利益的提高。自由是个人的基本需求,平等感同样也是人的基本需求。如果说,人们组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每个人需求的更好满
强烈要求平等的人,基本都是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自身组织性的争利性力量不强,生产性能力不够,文化教育水平不高。这些是由诸多历史、社会、传统以及个人原因形成的。比如美国黑人、印第安人;中国的农民、下岗工人;等等。当他们感受到社会规范对自己的不平等待遇时,当他们发现自己的生活水准和中等阶层以及社会上层差距很大时,自然会心气难平。他们会为了得到平等而努力、而斗争。而在一个互利性社会中,他们的心态直接影响到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实现。社会其他阶层会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发,理性地去满足弱势群体的平等感,使得他们能心平气顺,从而更好地进行社会合作。
因此,每个人都希望获得自由度、平等感,每个人的这种欲求应该在互利性博弈中不断地从他人处得到满足,并成为其他互利性合作的基础。而作为社会规范的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则把这种相互满足的关系状态固定下来,以使大家能效率更高地、效果更好地进行合作和博弈。也可以这么说,人们通过货币这种社会规范性符号相互交换产品,通过“自由平等”这种社会规范性理念相互交换自由度和平等感。
三、如何具体确定平等性规范
我们必须看到,自由、平等作为社会规范,有着很大的先天性缺陷,那就是模糊性。人的欲求成十上百,都是人所追求的自由,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是成百上千;其中,哪些自由应该通过社会规范加以保障,哪些不能成为规范?这就需要进一步厘清。成为社会规范的自由才是正当的自由、合理的自由;否则就是不正当、不合理的自由。而在数不胜数的人们的利益关系中,哪些应该保持平等,哪些不能强求平等,同样需要仔细划定。成为了社会规范的平等才是正当的平等、合理的平等;否则就是不正当、不合理的平等。
在这里,有两个端点,一个端点是十分的不平等。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不平等。这样,广大百姓的平等感得不到满足,他们对社会体的认同感十分之低。我们经常说,效率和平等是一对矛盾,但在很大程度上两者其实是相互促进的。平等感得不到满足的人缺乏合作性生产的意愿,不
今天中国人对于财富分配的意见,对于一些富人的意见,主要在于:其财富的获得不合理、不合法。认为那些财富中有很大部分是贪污而来的,是瓜分国有资产而来的,是偷税漏税而来的,是钻政策空子而来的,是通过权钱交易而来的,是通过政策性垄断而来的。可是,假如一位大老板,其财富的来源清清白白、正正当当。那么,他手下的骑自行车的打工仔们,他所在城市每月拿低保的下岗工人们,见他坐奔驰、住别墅、娶模特、喝洋酒,会是什么感觉呢?有意见吗?他的钱可全是合法合理赚来的。那些低收入者还真是提不出什么意见。但心里舒服吗?也不太会。低收入者们的心态是矛盾的,一方面知道这些老板对于经济发展不可缺少,是交税的大户,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基础教育真的离不开他们;另一方面,亲眼目睹这样巨大的生活水平的差距,再有胸怀、再有涵养的人,也高兴不起来。他们体验到失败感、沮丧和受挫。他们不
会讨厌这样的老板,不会对他们有仇富心态,不会敌视他们;可也不会喜爱他们,不会在情感上认同他们。红眼病确实显得心胸狭窄,忌妒心也确实会令自己和别人都不舒服;可大家都是凡夫俗子,红眼病和忌妒心的确是人的心理结构的一部分。反过来,作为一位腰缠亿万的老板,享受奔驰车法国酒固然很爽;感受那些收入比自己低百倍、千倍的人对自己的崇拜之情、敬仰之意,更是超爽。可是,当他们坐着锃亮的奔驰车穿行在自行车的车流之中,当他们吃完一桌三千八百元的鱼翅燕窝走出酒店,路边就坐着一排正吃着三元盒饭的民工,这些富人们也会感受到别人对自己的红眼病和忌妒心,会感受到别人在情感上对自己的排斥,感受到双方心理上的距离。这种忌妒、排斥和距离感,一定会通过某些方式表现出来。这些会在不同层面给这些富人带来一系列的不利:低合作性,不安全感,情感拒斥。四.经济平等的两难社会效应
对这个问题,我们在第三部分作过一些分析,但因为这个问题较为复杂,我们再作一些探讨。
前面我们说,当今的任何有影响的社会价值主张,都把平等性作为一个必要元素,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社会价值主张,都是平等主义的。可是,这样定义“平等主义”显然是从广义的角度说的。我们习惯上谈的“平等主义”,是指经济平等,也就是经济收入、生活水平最好基本一样;即使有差别,也相差不大。这可以说是“狭义的平等主义”,或者是“经济平等主义”。在本文第三部分中,它就是主张第三点“收入差别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
任何一种“主义”,都是一种社会价值主张,就是持这种主张的人所认为的“应该如何”。当狭义的平等主义者看到社会现实中人们之间收入差别太大,就会说:这是不应该的,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改变这种状况,来缩小贫富差距。因此,如果张三拥有大量财富,而且完全是凭借过人的勤奋和节俭,凭借高智商、高才能,赚取来的;社会、别人仍然可以(在道德上可以)命令她拿出或大或小的财富出来,回馈社会,以减少贫富差距。
经济平等主义者其实是完全清楚这种主张的副作用的,那就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张三们的生产积极性、投资积极性、进行决策管理的积极性;她们的这些积极性的减弱,就会令她们的员工减少收入,令政府减少税收,令GDP下降,对谁都无好处。但经济平等主义者们更加清楚这种主张的好处:对于社会中收入较少群体的益处,这种益处既在物质产品的分配上,也在平等感的满足上。
但是,当收入较高者与收入较低者进行对话谈判以达成社会规范时,经济平等主义者不能就说:因为这种主张对低收入者有利,所以要实行。谈判对话必须从双方的共同利益着眼。因此,经济平等主义者必须拿出别的理据。
一种理据是功利主义的。功利主义在一定意义上支持经济平等主义。
哈耶克是“经济平等主义”的坚决反对者,在《自由宪章》“法律形式的平等(Fomal Legal Equality)”一节中他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具体有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是,他主张的最高价值是自由。这当然不是生命欲求、生活状况意义上的自由,而是规范意义上的自由,是自由权利;而且是强调经济方面的自由:经商自由、投资自由、定价自由、确定员工薪资的自由,也就是市场经济规范所保障的一系列自由权利。如果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经济平等主义的立场,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去缩小收入差距时,就会和这些自由权利发生冲突。这时,哈耶克坚决站在自由权利一方,认为经济平等主义性质的法律法规,是不正当的。
他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平等,也是唯一不会损害自由的平等。自由不仅和其他方面的平等没有关系,而且在很多方面会注定制造出不平等。如果个人自由没有使得某些人的生活比其他人更为成功,自由的价值就会大为逊色。他又说:我并不反对一个大家的经济上较为平等的社会,一个贫富差距不大的社会,我其实是欢迎这样的社会。但是,我们决不能用政府的强制力量去实现它,因为那就损害了自由的理念。各人之间经济状况不平等,是一个不好的社会现实,但我们不能用强制的方式去改变这一社会现实。那些要求用累进税等法律的方式去改变这一现实的主张,是和自由理念不协调的(Hayek,1960)。
按照哈耶克的上述观点,他是把自由权利这一规范视作最高价值,和自由权利相比,其他都是次要的。如果平等没有妨碍自由,那么可以接受,所以他承认每个人在自由权利方面是平等的;但是,如果平等妨碍了自由权利,那就不能实行这样的平等。虽然他也明白贫富差距太大是不好的,可是,如果制定法律来缩减这一差距,就会侵犯富人们的自由权利,因此是不可接受的。我们说,每个人利益的更大满足才是我们制定规范的出发点,是最高标准;但哈耶克却把规范中的一种,也就是自由权利,作为出发点,作为最高标准。我们应该明白,人是规范的主人而不是相反。规范只是因为人的需要才有意义。人是为了自己活着,而不是为了规范活着,更不是为了规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活着。明明知道各人之间经济状况不平等,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却因为改变这一状况要和自由权利发生冲突,所以宁可不改,这是不是太过偏执?自由权利、自由理念当然极为重要,可是,现代社会有着一系列的规范,有着一系列的社会价值,自由权利只是其中之一,它也并不具有至尊地位。
第二个要点,哈耶克说:先提出人与人生而平等,然后以此为理据,主张采取社会措施把人们变得平等,这种论证显然是不真实的。事实上,每个人的特点、禀性各不相同,人是大自然中最具多样化的。个人价值正是在这种多元
化中体现出来。强调人与人的平等,就削弱了人的多样性,就贬低了个人价值,我们的生活也就丧失了意义(Hayek,1960)。
平等主义者为了论证自己的价值观,确实使用了“人人生而平等”这样的理据。当我们对“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作语义分析时,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对事实本然状态的阐明。如果这样理解,那么这句话是不符合事实的。退一步说,即使这句话符合事实,也不能进行推论说:因为大家在呱呱落地时在事实上是平等的,所以我们就应该在以后的几十年里都保持平等。由一种事实的、本然的状态,是推不出价值的、应然的规范的。也许,我们可以把“人人生而平等”这句话理解为一种价值吁求、一种人性呼唤。哈耶克不同意平等主义,可是他论证的方式也是由一种事实本然的状态,推论出价值应然的规范。这是一种同样错误的论证方式。他说,因为每个
人人生而平等也好,生而不平等也罢,都无所谓;只要每个人都有期望得到平等对待之心,我们就要去建立一系列平等性质的社会规范。
参考文献:
1. Michael Walzer,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Copyright © 1983 Basic Books, Inc.1984.
2. Thomas Nagel, <Eqality>, delivered as the Tanner Lecture on Human Values at Stanford University,1977.
3. F.A.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Copyright © 1960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paper.fanwenca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