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下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孙振国接到一份来自北京的特快专递,这是一份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孙振国状告司法部一案。原由是孙振国在去年全国司法考试中因与其他12名考生的试卷雷同而受到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处罚。据悉,考生质疑司法部并提起诉讼,这在国内尚属首次。昨日本报为此专访了孙振国。
4年辛苦付诸东流
据悉,在白山市公安局法制处工作的民警孙振国参加了司法部2004年9月组织的司法考试。2004年12月9日,当他到白山市司法局咨询考试成绩时,被口头告知因第一试卷《法理》与11名考生试卷95%雷同,不但当年成绩无效,而且两年内也不得参加考试。对此,孙振国认为司法机关没有证据证明他在考试中有作弊嫌疑,取消他的考试成绩和考试资格没有依据,对司法部的考试办法细则产生质疑,他认为自己是司法考试中的受害人。2004年12月22日,孙振国将司法部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布并确认其2004年司法考试各科实际成绩,撤销处罚决定。
4科考试成绩为零
据了解,孙振国出生于1970年5月,老家是山东省惠民县。1994年孙振国考上了吉林公安专科学校,于1998年2月进入白山市公安局法制处工作,目前已经是一个9岁男孩的父亲。
孙振国说现在社会上各行各业都需要懂法律的人,而社会对一个人水平的承认大多是通过考试来进行的。他凭着多年对法律的钻研和热爱,一直梦想着有一天能拿到司法部颁发的从事法律工作的资格证书,为此他从2000年就开始努力学习司法知识,并注意收集有关司法考试的资料和信息。2003年,孙振国参加了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结果以9分之差没能如愿。虽然第一次失败了,但孙振国却信心倍增,决心再努力一年。
2004年9月,孙振国再次参加了全国司法考试,从考场出来后,孙振国感觉自己发挥得非常好,他想这次通过考试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了。12月9日,孙振国满怀信心地来到白山市司法局(离他工作的地方只相距500米)咨询考试成绩,结果,他从工作人员口中得知,因他的第一试卷《法理》是雷同卷,当年考试成绩无效,4科成绩都为零分,并且取消了他两年的考试资格。听到这个消息后,孙振国当时就懵了,大脑顿时一片空白,他都不记得是怎么回的办公室。“怎么会是这种结果,我一定要弄个明白。”
跨考场12人试卷雷同
孙振国在详细查看了2004年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中吉林违纪人员名单后发现,白山市考区连他在内共有12名考生存在95%雷同试卷,但没有一个人和他在同一个考场,属跨考场多人多卷雷同。经查阅《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而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1号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第十条规定,试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试卷小组确认该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一是在卷面做提示标记,二是同一试卷卷面笔迹前后不一致,三是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为讨说法起诉司法部
孙振国认为,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首先应确定考生有作弊行为,才能对其进行处罚,但截止到目前,司法部门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有作弊行为,孙振国对司法部门取消他考试成绩和考试资格产生质疑,认为该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应该视为无效。
孙振国认为,法律讲究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更要坚定不移地信奉这一原则。2004年12月22日,孙振国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司法部对其作出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决定,公布并确认其2004年司法考试各科实际成绩,并承担其因诉讼而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和诉讼费用。
诉讼引起很大反响
孙振国状告司法部的消息传出以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他的许多同事对他的这一行为都表示支持,因为他们坚信法律是要以事实为依据的;因为许多媒体给予了关注,昨日记者拨通孙振国电话的时候,他还在接待来访的记者,他说自己一定要讨个说法;对于他状告司法部一事,白山市公安局一位姓周的局长并不愿多讲,只是强调对于此事他们做领导的尚不清楚。
随后记者拨通了司法部法制司的电话,据工作人员讲,他们已经接到了法院应诉的通知,目前正在准备应诉。
考试办法有待健全
对于孙振国状告国家司法部一事,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的陈议律师认为,诉讼的发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还比较缺乏。我国的司法考试从1986年的律师资格考试算起,只有不到20年的时间,相对于高考和英语等级考试等的规定还不太健全,《实施办法》和《处理办法》与现实的情况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二是有关司法考试的规定大多比较抽象,有一些规定在理解上还容易产生歧义,在使用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一定的麻烦,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这次事件中,司法部门就没有给孙振国指出雷同的是正确的部分还是错误的部分。
陈议律师同时认为,这次诉讼案件的产生有利于促进
考试法规的健全,特别是有利于促进《考试法》的早日出台。此外对考生提高认识,不再在考试作弊技巧上下功夫,而是努力去学习真正的知识和本领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江南时报》 (2005年02月26日 第二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