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小姐诉称,2004年6月,自己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参加了被告举办的司法考试“风险承担、全额返还”培训班的学习。被告在与其签订的《600分返回班合同书》中郑重承诺,如果朱小姐经过培训后,未能通过2004年度的国家司法考试,被告将在其出示准考证、成绩单和培训凭证后一个月内,无条件退还其全部学费。
朱小姐于2004年9月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却未能通过。此后,朱小姐多次持相关材料到被告处协商退还学费一事,均遭拒绝。经了解,被告已于2004年11月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朱小姐故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或其股东依合同返还学费并承担逾期利息。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