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综合报道: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颁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05年27号令),对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做出了相关修订。
和以往的规定相比,这次文件明确规定了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否则不予以设立。这就防止了一些皮包公司的出现,净化了代理记账市场。
同时该文件还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进一步规范了审批部门的执法行为。
另外该文件为保护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的合法权益,对代理记账合同的签订和内容,以及委托方和代理记账机构的权力义务都作出了规定。同时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违规行为也做出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本文件自0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