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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考试辅导 >> 注册会计师论文 >> 湖南省200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湘财注考[2005]1号

  各市州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会制定了《湖南省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应根据《报名简章》的要求,广泛开展报名宣传发动活动,组织好本地区的考试报名工作。

  二、报名工作结束后,请各市州考办务必按以下规定时间上报本考区有关数据、资料,按要求缴纳有关款项。

  1、考试报名情况统计数、考试用书调整数于4月26日前电话报至省考办,联系人:刘琼华,联系电话:0731-5165265、5557892.

  2、考试报名数据软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填报的《湖南省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论文或论著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于4月30日前报至省考办。

  3、考生报考收费标准为每科50元,请各市州考办根据报名汇总数据于7月30日前按每科24元标准上缴省注协。

  三、2005年全省各考区考生报考继续采用IC卡报名,考生订制IC卡,每张卡收取押金10元。考生相片扫描工作由各市州考办负责组织,扫描工作中遇有疑难问题的,请及时与省考办联系,联系人:胡润新,电话:0731-5165265.

  附件:

    1、湖南省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2、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

  3、湖南省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情况统计表

  4、考区CPA考试报考人员相片粘贴单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附件1:

  湖南省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下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论著、论文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经省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05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考试于2005年9月16日至18日举行。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9月16日  下午2:00-5:00      审计

  9月17日  上午9:00-11:30     税法

           下午2:00-5:30      会计

  9月18日  上午9:00-11:30     经济法

           下午 2:00-5:00     财务成本管理

  五、报名

  (一)报名日期

  全省报名起止时间为2005年4月6日至4月25日(星期六、星期日照常报名)。

  (二)报名地点

  1、市州县的考生到各市、州财

政局报名公告指定地点报名;

  2、省属和中央在长沙的单位的考生到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1.报名人员可分科选择报考部分科目,并按规定每科交纳报考费和试卷费50元。

  2.报名时,报名人员须填写《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湖南省考区报名登记表》,提交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等原件,经报名点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交纳一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2张(供准考证等使用)。

  3、各市州考试办公室应按省考试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号,制发准考证。

  六、考试用书订购、发放和考前培训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各考生可自愿订购。

  (二)严禁其它单位或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及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为方便考生复习应考,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网站http://www.cicpa.org.cn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自2005年6月起陆续回答考生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考生届时关注。

  如果考生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传真,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 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 examsf@cicpa.org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不办理对考生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并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规则》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省、市、州考试办公室复核后通知考生。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当年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向报考地考试办公室提出成绩核查申请,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依据全国考试委员会下发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组织成绩核查。

  (四)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2005年对以往年度的单科合格成绩有效期追溯至2001年。

  (五)取得全部应考科目有效合格成绩者,可持成绩合格凭证,向当地考试办公室申请换发全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全科合格证书只证明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不作其他用途。

  (六)全科成绩合格者,在领取全国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全科合格证书后,可于每年7月向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八、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应认真阅读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必读》,该《必读》收录了200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考试办公室对外公开办事日程安排、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常见问题解答以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文件,应自觉遵守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并按省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工作日程时间办理有关考务事项。

  九、报考人员考试前期领取准考证时,各市州考试办公室将向考生发放《应考人员必读》,该《必读》中将收录考试期间答题卡(式样)、答题卷(式样)、应考人员基本信息填涂(写)方法、应考人员考场须知、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办法规则等,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十、其他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申请参加考试的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发布报名简章,报名工作将在20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  

时间:2007-04-21 06:5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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