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5] 79号)文件精神和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豫人职[2001]18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5年度我省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区设置
2005年10月15日
上午 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05年10月16日
上午 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所学专业选报。药学专业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学专业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考点统一设在郑州。
二、报名及免试条件
(一) 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 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考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执业药师考试为滚动考试,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获准免试只参加两科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四、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为了便于考后信息统计、分析,从2005年起,在各类资格考试中,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地市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各省辖市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一,凡往年参加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老考生必须填写原准考证上的档案号) 一式两份,主管单位人事部门资格初审,统一打印填写《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及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二) 一式两份,到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类分专业汇总审核,并按规定格式录入微机,经所在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将报名表、审批表、软盘一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省直单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主管单位人事处按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分类分专业汇总打印填写《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及人员基本信息表》一式两份,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进行汇总审核,报省人事厅职称处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将全省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的信息汇总并录入软盘,校对后,带软盘及已审批的《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和《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及人员基本信息表》各一份,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应考人员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报名
(六)报名、考试所填姓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八)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九)坚持政务公开。全省考生可拨打电话9600166或通过网站(www.hnrsks.com或www.hda.gov.cn)查询考试成绩。报名咨询电话: 0371-63280278
(十)报考人员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各省辖市人事、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 南 省 人 事 厅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 执业资格 考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