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23日,参加全国地质勘查工作主管厅局长研讨班的与会代表聚集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交流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颁布以来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研讨存在的问题,探索管理方略。作为政府地质工作的主管者,他们更关注什么问题?研讨班向我们传递出一些新的信息。
公益性地质工作:需要明晰定位,规范操作
研讨班上,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定位,受到主管者的极大关注。
从经济属性上分,地质工作可分为公益性、商业性地质工作。坚持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是我国地质工作改革的方向。《决定》明确,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
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地质科学依据,为商业性地质勘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以降低投资风险。应该说,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概念是清晰的,但这不等于操作层面的清晰把握,特别是涉及其中的矿产勘查,各地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有人认为,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界限难以划分,混合运行最理想;有人认为,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就是公益性地质工作;还有人认为,中央与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系统性强,中央统起来最好。
研讨班上,有代表指出,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体不分开,制就难立——良性的矿产勘查机制就无法建立。在近些年的实际操作中,公益性地质工作多由各省级地调院承担。有的地调院发现找矿线索后就由其登记探矿权,转为商业性矿产勘查。这种做法受到质疑:公益性工作怎能不公益?
有代表指出,这种局面发展下去的结果是:谁都想建立地调院。在这次研讨班上,东部某省的代表透露,该省一省之内有4个地调院。
这种做法,对大多数商业性地勘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
这种做法,会使公益性地质工作难以为继,会招来社会的不满。
为什么公益性地质工作错了位?有代表指出,症结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承担者要拿矿权。
如何改变这种状况?
与会代表认为,公益性地质工作要坚决按照《决定》要求,重新调整定位,明晰任务。什么是公益性地质工作?简言之,即由政府财政出资、非营利的、社会公众受益的地质工作。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包括基础地质调查、环境地质综合调查、重大地质问题专项调查、重要矿产资源远景调查与潜力评价。它一般不涉及矿权。发现矿产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在加强地质工作中,人们愈来愈认识到,公益性地质工作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矿政管理的基础工作。明晰其内涵、规范其操作,对降低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风险、夯实矿政管理基础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地勘基金: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举措
建立地勘基金是《决定》中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措施。《决定》还规定,“省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地勘基金”。
研讨班上,据一些代表介绍,某些省计划在重点成矿区带上用省财政资金出资开展前期勘查工作,待降低勘查风险后再进行探矿权竞争出让。
也有对此持否定态度的意见,认为这是用省级财政资金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和中央地勘基金争地盘,实质是在用省级地勘基金垄断本省优势矿产的矿业权市场,追求基金的短期效益,不利于矿产勘查新机制的形成。
细究地勘基金建立的初衷,目的之一在于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我国的商业性矿产勘查,似乎有一个怪圈:一说加强地质工作,就是政府加大投入;而政府越是增加投入,对市场干预的程度就越高,市场就难以很好地形成。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际上是由国家出资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即由国家财政出资,国有地勘单位找矿,找到矿后无偿交给工业部门使用。
地勘管理体制改革后,政府逐步退出矿产勘查领域,希望社会资本进入。但目前社会投资的重点,多在那些低风险的、分布稳定的矿产勘查,而我们期待的社会投资投向重要矿产的勘查,却比较少——社会投资因这类勘查投资大、回收期长、风险高,投资不是很大。这与欧美发达国家商业性矿产勘查主要由矿业公司承担形成了巨大反差。
对地勘基金目前的不同认识,我们无法用一种认识来验证另一种认识,但可以肯定的是,地勘基金是在矿产勘查风险投资机制上建立的一个重要措施。在目前我国不存在矿业资本市场的现实条件下,它可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
地质工作管理:“421”模式难以监管到位
研讨班上,一些代表对目前一些地方的地质工作秩序问题直言不讳。
比如,矿业市场升温后,社会资本纷纷涌入矿产领域,产生了“跑马圈地”、“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现象。有的县,国土面积的80%被登记为探矿权面积。
比如,一些探矿权人以勘查次要矿种方式,控制重要矿产勘查;有的以高风险勘查为名,控制低风险矿产勘查;有的以局部矿产勘查方式控制整装矿产勘查。
产生这些现象的直接原因是,管理基础薄弱,监管力度不够。
研讨班上,有代表指出,按照现有的国土资源厅局管理地质工作的模式——“421”模式(即省厅管理人员一般4人,市局一般2人,县局1人),是无法监管到位的,加上地质工作技术性强,许多县级矿政管理人员不一定懂地质业务,而且当前的地质工作往往是勘查出资人与施工作业者分离,更给地质工作管理增加了难度。
更深的原因在于: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诞生于矿产品价格低迷、地勘投资不足、地质工作不景气的时代。当时政策的取向是扩张性的政策:地质勘查——低门槛进入;矿业税费——实行低税率、低费率政策。但自2003年以来,中国矿业复苏,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地质勘查业红火。面对急剧变化的矿业形势、地质勘查形势,我们的地质工作管理理念、行为需要及时调整,以面对新的挑战。
有代表指出,目前我们地质工作的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滞后、僵化。一说管理,仿佛就是行政审批、行政命令,缺少寓管理于服务、体现现代行政理念的精神,不善于运用法律、经济、技术乃至信息服务等多种管理手段为行业发展服务。
如何加强地质工作管理?据了解,有的省份正在酝酿建立地质勘查管理机构,加强地质工作管理。有的代表建议,要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单位的行为约束。有的建议,在地质项目管理中应加强合同制管理。有的认为,关键是要加强地质勘查规划,提高规划的法律地位。
此外,对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地方公益性队伍建设、地勘队伍改革等诸多领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