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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考试辅导 >> 精算师论文 >> 计提基础失真保监会急推中国精算师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一块“短板”——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和非寿险精算报告制度,在2004年的岁末终于补齐。

  2004年12月15日,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非寿险的精算规定最终出炉,标志着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更为重要的是,新规有效地弥补了原来非寿险准备金计提中的漏洞。

  向IBNR计提旧法开刀

  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将来赔付,特别提取的一笔风险基金。准备金提取越充足,投保人的未来利益越能够获得保障。但是,作为会计核算中利润的减项,准备金的提取会降低保险公司的当年利润。

  新规出台之前,非寿险准备金的提取,一般参考财政部1999年1月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比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自留保费的1/2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英文缩写“IBNR”)按不高于当年实际赔款额的4%计提等。

  “客观地说,这些标准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是比较适合国情的。”保监会一人士说,“但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标准已不适应非寿险业务的经营情况,与国际标准相比,方法也不够科学,保险公司潜含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

  对保险公司而言,也面临着两难的选择。

  近几年来,财产保险规模高速增长,多数还没有上市的财产保险公司都面临着资本金不足或股东迫切要求盈利的压力。

  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截至2004年底,财产险保费收入达1089.9亿元,同比增长25.4%。约占总保费收入的25.24%,增幅超过寿险。

  同时,保监会也在不断地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面对双重压力,财产保险公司有可能通过调整账面赔付支出,利用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来达到满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一位资深精算人士说。

  “实际操作中,常用的手法是通过赔付支出延迟和立案延迟。”上述精算人士说,“因为赔案的理赔延迟和报案延迟本身就客观存在,所以实际上很难区分真正客观的理赔延迟和人为‘恶意’调整的理赔延迟。”

  一家成立近一年的财产保险支公司负责人私下称,如果需要,可以在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故意压案或延迟立案,人为地调整立案的速度,就可以减少最后一个季度的实际赔付支出额。这样做的后果之一就是导致非寿险准备金的一个大类——IBNR的计提基础失真。

  但于保险公司而言,这样做的“好处”显而易见。

  业务人员可以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赔付指标;而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也能够实现总公司设定的利润目标;投保人则无非是晚一些时间获得赔付。但是,这种行为引发的数据失真却可能动摇监管的基础。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在《试行办法》中,保监会要求公司用两种以上更为谨慎的精算方法提取IBNR,例如“链梯法”等。

  “用‘链梯法’等精算方法提取准备金时,并不是简单依据实际赔款为基础,而是会参考过去一年中,12个月份赔案发生和赔款数额的变化趋势,分析其中的相关性。”一位上海的精算人士说,这样,一方面计提的准备金更为准确,另一方面也便于监管部门发现造假行为。

   他举例说,如果某保险公司造了假,一般而言,其第四季度的赔案就可能会出现异常减少,而这个异常变化通过精算报表能够轻而易举地被检查出来。

  提取比例不合理

  计提基础失真只是原制度的一个漏洞而已,实际上,原制度中至少有两个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都不尽合理。

  非寿险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为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IBNR都存在计提不足或者不准确的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张伟认为,财政部将IBNR的提取比例定为4%,主要是基于保险赔案的年度平均报告延迟时间不超过半个月,这半个月约占每年365天天数的4%。

  但是,4%的规定是否合理呢?张伟认为主要看两个方面,其一,从出险到报告赔案的时间差,总体上是不是15天左右;其二,计提的IBNR是否会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

  张伟选取了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做实证研究,一家公司规模较小,但保费收入增长很快,在国内小型财险公司中有一定的代表性,称为A公司,考察其一家分公司的车险业务;另一家是一大型财险公司,称为B公司。

  对于A公司,张伟考察其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的车险赔案数据。这期间,车险赔案总数为6478件。

  研究表明,赔案金额越大,报告延迟时间越长。另外,赔案报告延迟的平均时间基本上为一个月。这意味着,IBNR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比例应该为8%,而不是4%。

  另外,对B公司的研究表明,除1999年外,该公司其它各年度的提取比例都超过4%。如果B公司按照财务制度来计提IBNR,就会导致该公司准备金的计提不足。

  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原来的计提方法称为“二分之一法”,即以半年为基础计提,即假设保险业务在一年内是均匀分布,因此可以近似认为所有的保险业务是年中(7月1日)承保的,到年底(12月31日),当年业务还有一半未到期,据此计提责任准备金。而新规定要求或者按照“二十四分之一法”,即以月为基础计提;或者按照“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即以天为基础计提。

  前述上海的精算人士认为,这两种方法都比“二分之一法”准确。例如二十四分之一法假设保险业务在一个月内是均匀分布,因此可以近似认为所有的保险业务是月中。以1月份为例,1月份的业务可以认为是1月15日承保的,到年底,1月份的业务只有半个月是未到期的,为一年的二十四分之一。依此类推,据此计提准备金。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理论上是最精确的,因为它是按照“天”来计算准备金。

  不过前述人士也坦言,如果按照“天”来计提,精算的工作量可能会增加一些,对保险公司IT系统的要求也会多一些。

  非寿险中国精算师三月出炉

  熟悉《试行办法》出台内情的知情人称,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务操作指南,使得《试行办法》更具操作性。

  但是,只有精算技术的严密规定,并不一定保证保险公司能严格执行,负责准备金提取的精算师们担负的责任更为重大。

  尽管目前保监会已经建立了中国精算师制度,但只局限于寿险方向。而建立精算师制度被认为是保持精算师独立性,使其忠实履行监管职责的有效途径。

  因此,《试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评估工作。

  上述知情人士称,今年3月,保监会将会组织一次专门的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的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认可一批非寿险精算师。届时中国第一批自己认可的非寿险精算师将会诞生。

  而相对于寿险精算师,中国非寿险精算师制度起步较晚。

  2002年新修订的《保险法》首次提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计提办法谨慎计提责任准备金,并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

  2004年5月,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下发《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145号),落实了新《保险法》的内容,要求公司建立精算责任人制度。

  同年8月3日,保监会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非寿险精算方向参考教材编写负责人,招标教材包括:非寿险精算数学、非寿险定价和非寿险准备金评估。

  一位精算方向的教授认为,精算师职业制度有三个核心的标准,即职业操守、资格认可和实务指南。排在首位的便是职业操守,具体内容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职业行为守则或职业道德准则,其中职业行为守则还包括对成员的纪律惩处程序等。非寿险精算制度的建立,有助于确保财险公司提供的偿付能力数据的真实性。

时间:2007-04-20 04:2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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