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三年七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队伍素质,多渠道促进我国医药学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关于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我校有关学科专业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院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方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拟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有三届以上(含三届)毕业硕士生;拟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必须有一届以上(含一届)毕业博士生。
第四条 符合规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本单位职工应经所在所院人事部门及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所院批准,并持相应介绍信到研究生院办理有关手续;外单位同等学力人员来我院校申请学位,必须通过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申请学位事宜,否则我校不予受理。
第五条 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关于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临床能力考核办法另见《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临床能力考核办法》。
硕士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2、 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近5年内至少有一篇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文章(第一作者)。
二、申请程序
1、每年5月下旬、12月上旬我校各二级单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拟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填写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表》到院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
2、外单位申请人于上述时间内,持本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我院校各二级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函及填写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到院校学位办进行资格审查。
三、提交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需持原件对照);
2、最后学历证明(复印件,需持原件对照);
3、公开刊物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有关的文章至少1篇(第一作者,5年有效);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及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四、院校学位办经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并与申请人单位、接收所院签订协议书。
第八条 学位课程
一、凡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院校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选课,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与研究生同堂听课,同堂考试。
二、院校学位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精神,每年定期组织同等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获得合格证书。合格证有效期为4年。
三、全部学位课程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我校课程考试或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如补考仍不合格或有二门学位课程不合格,本次申请无效。
五、学位课程有效期:从申请人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之日起到接受学位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自第一门学位课程考试起至提出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四年。
第九条 学位论文
时间:2007-04-18 01:43:23.0